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4803号
原告:上海润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75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锂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鸣路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润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锂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保全额度为1545000元整,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锂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