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蜀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润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锂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81执53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NCW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锂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鸣路****用代码:91320481MA1TBQ0T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润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设备公司)与常州锂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智能设备公司应支付机电设备公司人民币1485000元及利息(以14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计143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机电设备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支付宝及网络资金有可供执行的存款61197元,本院已予冻结并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及有价证券等,有关账户已被冻结。 三、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及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并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