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高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灿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673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0幢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94162755。
法定代表人:孙泳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凯,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萍,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灿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下洲路悦景豪庭4栋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ELFJ6C。
法定代表人:黄建铃,执行董事。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灿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