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某甲等与某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482民初243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金榜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东1号楼1单元25层25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JLNN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源公司)、汝州金榜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教育公司)、第三人河南省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榜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亚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4857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城源公司、被告金榜教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与***签订了《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新校区宿舍楼及餐厅报告厅外架搭设及防护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汝州市。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克服了各种困难,严格按照工程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作业,确保了工程质量和进度。现原告所负责的工程已全部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毕并验收,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2024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被告共计需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064170元,剩余148579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剩余款项支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另外被告城源公司为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新校区宿舍楼及餐厅报告厅工程总承包方,被告金榜教育公司为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新校区宿舍楼及餐厅报告厅工程业主,据原告了解被告***是通过挂靠第三人亚鹏公司与被告城源公司签订的相关工程分包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榜教育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未到庭,亦未答辩。 城源公司辩称,一、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贵院依法应当予以变更案由。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首先,从***与***所签署《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约定来看,***对原告***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且存在劳务关系中工资支付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次,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本案原告***班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取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工程”的规模与程度,故难以认定为工程之范畴;最后,从原告***与***所签署《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亦可以看出,合同范围为“外脚手架搭设及钢板网立面挂设、楼层标识牌挂设、塔吊标号牌挂设、楼梯搭设与拆除,以及钢筋棚和木工棚的搭设维护与拆除”等,配合着项目施工进度,从事物料的拆除及搭建工作,合同内容明显侧重劳务提供。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二、城源公司非涉案合同相对方,对原告***与***之间的合同纠纷不知情,也不了解,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城源公司主张权利。城源公司为涉案项目总承包人,依法将涉案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亚鹏公司,并与之签署《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新校区一标段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系亚鹏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涉案《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项下合同当事人为***与***,前述协议书的磋商、洽谈由***与***对接,过程中亦是***与***对接工作、办理结算、支付劳务费,***既非城源公司员工,城源公司亦从未授权其代表城源公司对外签署合同,不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对于***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等资料,由贵院结合庭审举证质证予以查明,但无论金额多少,均与城源公司无关;另,从《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来看,***明显系劳务班组长身份,并非农民工本人,故***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城源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退一步讲,即便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亦是“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连带支付责任,城源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原告***要求城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城源公司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对城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榜教育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为被告***出具的结算单,该结算单是***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金榜教育公司无关,退一步说***系挂靠在亚鹏公司进行劳务分包,***主张权利可以根据挂靠与被挂靠之间的连带责任向亚鹏公司主张,其不能突破债权债务的相对性进行主张,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予以支持。 亚鹏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4日,***(甲方)与***(乙方)就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新校区宿舍楼及餐厅报告厅外架搭设及防护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签订《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汝州外国语高级中学新校区宿舍楼及餐厅报告厅;工程地点:汝州龙山大道与梦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承包方式:包人工、包辅料、耗材、工具,包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乙方承包甲方分包的外脚手架的范围包括:外脚手架搭设及钢板网立面挂设、楼层标识牌挂设、塔吊标号牌的挂设、外脚手架及安全围护、安全通道搭设与拆除、楼梯搭设与拆除、以及钢筋棚和木工棚的搭设维护与拆除、安全条幅、标语的张挂与拆除,基坑围护、楼内洞口防护、临边防护、楼梯临时栏杆、钢管刷漆、临边与楼梯挡板安装和拆卸、后浇带盖板的安装与拆卸与刷漆、一级、二级配电柜防护棚的搭设、临时厕所及仓库搭设、外架拆除后材料按规格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地点等;协议价格:本工程按施工结构图纸建筑面积计算脚手架的搭设、内外防护(含安全文明)16元/㎡;付款及结算方式:(1)该楼栋主体每完成3层(砼浇筑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总工程量的25%;(2)楼栋主体工程封顶,屋面所有砼构件浇筑完成,甲方向乙方付款付至楼栋协议价款的50%;(3)外架拆除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将甲方提供的钢管、扣件、钢板网等材料分类清理打包、装车完毕,具备外立面移交条件付至乙方总工程款的90%;(4)内防护及钢筋棚拆除并分类堆放付至乙方单栋总工程量95%;(5)工程余款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该协议书尾部甲方处有***的签名按印,电话18538******,日期2022.3.14,乙方处有***的签名按印,电话13569******,日期2022.3.14。 后,***带领施工人员对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现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9月交付使用。2024年9月10日,***出具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显示“2022-2023汝州学校结算单69892㎡×15=1048380元零工41×350=14350元(给木工帮忙)龙山府零工1440元(备注搭设防护)总工程款1064170元借支894221元饭卡1.3万元扣款750+4260+3360=8370元剩余1064170-894221-13000-8370=148579元”该结算单尾部有***的签名按印,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现***要求***支付合同款,城源公司、金榜教育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本院。 庭审中,***称其于2022年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2022年9月结束,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9月正常使用;龙山府零工是合同外工程,双方未签订合同,亦是***承包工程,城源公司的工程。城源公司辩称,城源公司和***没有关系,其和亚鹏公司是分包关系,其把案涉工程分包给了亚鹏公司。金榜教育公司述称,宿舍楼2022年9月已经投入使用,餐厅、报告厅使用一层,二楼、三楼餐厅、报告厅、室内篮球场室内部分未完工,主体工程已于2022年完工;金榜公司已将本案对应工程全部款项支付给城源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银行流水、《2022-2023汝州学校结算单》、通话录音,金榜教育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根据***提交的《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可以看出,案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辅料、包工具,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关于《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与***签订的《外架及防护施工班组协议书》系无效合同。三、关于***主张的合同款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规定,因案涉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完工的工程,应折价补偿。根据***出具的结算单,***仍欠***工程款148579元,故***应支付***折价补偿款148579元。四、关于***主张城源公司、金榜教育公司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与城源公司、金榜教育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城源公司、金榜教育公司的其他辩称意见,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1485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XX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XX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