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21民初1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阳县路寨乡党寨村2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信阳市潢川县双柳树镇刘洼村户西组。
第三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新乡县朗公庙镇和悦府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已减半),保全费57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