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81民初62号之二
原告: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负责人:**。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保全费3157.56元,共计7695.56元,由原告河南阳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