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6459号
原告: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26685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078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8.04元,减半收取计2274.02元,由原告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