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03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团结新苑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MB0N1389XH。
法定代表人:杨志峰,职务:主任。
第三人: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078202。
法定代表人:张亚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第三人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