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3429号 原告: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黄茅村横塘组(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珵,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书院路街道办事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黄茅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