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523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荷清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清水村芦家组326号。
经营者:黄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书院路街道办事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彪。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荷清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荷清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953.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荷清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荷清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953.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荷清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