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516号
原告: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原包装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EEID10Q(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梧,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梧、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梧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 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