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2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
申请执行人:**英兰,女,1938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新司法局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ETD10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因***死亡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兰劳人仲字[2022]第8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支付丧葬补助金37480.5元,上述金额共计884660.5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247元。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有存款895907.5元,我院依职权给予划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双龙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照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兰劳人仲字[2022]第8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兰劳人仲字[2022]第83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