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002民初1423号
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仲裁适用法律合理。
查明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被告***于2015年8月到原告处工作,担任工程监理工程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月薪为300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原告提出辞职请求,双方于2018年1月11日终止劳动关系。2018年2月1日被告***向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4月4日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郴劳人仲案裁字(2018)第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共计15个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退还被告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第一项,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已经将被告的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退还给被告。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如下评议: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期间双方没有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要求无须支付被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是从2015年8月起,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6年9月,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6年9月起不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共计11个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33000元);此款限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福城创景环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