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675号 原告:重庆X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重庆交通大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87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X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X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