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1396号
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2号塔子湖组团I地块S3栋办公A单元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09002P。
法定代表人:毛全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琦,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蒋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利芳
书 记 员 何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