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04执5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38号新城国际C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50986008A(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182607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西侧红方集团A-1#1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9)、A-1#2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2)、A-1#3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8)、A-1#4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7)、A-1#5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6)、A-1#6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1)有房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西侧红方集团A-1#1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9)、A-1#2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2)、A-1#3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8)、A-4#1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7)、A-1#5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6)、A-1#6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1)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