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1761号
原告杭州立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钱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俊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傅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珍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立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俊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立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立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5元,由原告杭州立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