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22民初1227号
原告:叶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海宁。
法定代表人:姚XX。
被告:杭州XXXX置地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浙江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XX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某某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