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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81民初2570号 原告:郗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郗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