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5707号 原告:甘某,X。 被告:徐某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甘某与被告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