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5707号
原告:甘某,X。
被告:徐某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甘某与被告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