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3670号
申请人: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