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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某(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241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期间,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