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民终2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4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