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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民终2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4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