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8253号
原告:余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余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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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