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8253号 原告:余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余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