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8453号 原告:甲。 被告:浙江某公司。 原告甲与被告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