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8453号
原告:甲。
被告:浙江某公司。
原告甲与被告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