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5民初554号
原告: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