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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81执恢184号 申请人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偃庞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570元及利息。因***一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9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2.冻结被执行人***2622.83元,申请人已领取。 3.经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市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具体居住地点进行查询。 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居住点进行查询,见到被执行人妻子***,依法送达传票。 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的居住点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洛阳市庞村镇彭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五、本院通过对申请人的询问,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622.83元,本案债权尚余2805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81执恢1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