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1232号
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51248E。
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不再要求法院审理为由,不交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