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579号
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法定代表人魏超。
委托代理人刘柏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