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泰管道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泰管道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1710号
原告: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泰管道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泰管道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东泰管道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4.02元,减半收取计3157.01元,由原告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