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4122号
申请执行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光天地二层2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GY8D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1)闽0503执84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且本院均以(2021)闽0503执8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采取划拨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3执4122号案件并入(2021)闽0503执84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2)闽0503执4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