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4122号 申请执行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光天地二层2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GY8D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1)闽0503执84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且本院均以(2021)闽0503执8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采取划拨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3执4122号案件并入(2021)闽0503执84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2)闽0503执4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