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引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泉州海峡体育中心商业中心**S-C101/S-C201。

法定代表人:洪荣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滨城马可波罗豪园**504。

法定代表人:苏伟宁,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引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西路18-1-107

法定代表人:洪荣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闽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引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引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零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被上诉人智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曾连集,原审被告引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零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智闽公司诉讼请求并支持零课公司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智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工程逾期完工系由智闽公司单方原因造成,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工程承包施工范围,其中包含“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及开业许可证”;第五条约定:工程应于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施工范围各项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工程迟至2018年12月24日才通过消防验收,2019年1月2日才完成备案审批。智闽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施工任务是基本事实。智闽公司的一系列违约行为是造成工程未能按期完成施工并取得验收合格手续的根本原因。智闽公司未及时完成消防工程设计、备案工作。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前,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至2017年11月22日才对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作出不合格通知,足以证明智闽公司怠于履行其设计、备案等义务。即使备案结论为合格,智闽公司也必然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任务,工期延误不可避免。消防工程备案未通过的责任在于智闽公司。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4日,零课公司第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核准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在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从未提及、也从未向零课公司主动告知工程备案与公司行业及行业代码存在关联性。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设计由智闽公司负责完成,如果工程设计方案确实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体现的行业及行业代码有关,智闽公司应当提前告知零课公司,否则零课公司无从知晓,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应当由智闽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文件第一次备案未通过系智闽公司的设计文件不规范造成,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体现的行业及行业代码无关。智闽公司是在对工程所在主体工程的使用功能及零课公司拟开办行业及使用功能充分知晓前提下与零课公司签订合同,表明其已事先确认消防工程可以通过备案检查。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2017年11月22日出具的泉公消设查字〔2017〕第00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记载: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主要问题为:消防设计文件不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明确具体培训对象;现设计使用功能与主体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这些问题均属于设计方责任,与零课公司无关。虽然零课公司办理了第二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两份通知书记载的行业均为教育,第二份是教育大类下的文化艺术培训,与前述不合格通知书中记载的“现使用功能为教育培训咨询”相符,未作改变,表明第一次备案检查未通过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任何关联。消防工程设计备案合格后智闽公司同样存在延误施工情形。消防工程于2018年6月5日备案检查合格后,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如按照合同约定工期56日(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日),智闽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然工程直至2018年12月24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智闽公司延误施工是不争的事实。一审采信智闽公司关于工程因配合装修进度导致工期延误的陈述是错误的。配合装修进度并非工程工期顺延的约定情形。工期是在充分考虑智闽公司需配合装修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智闽公司对此充分知晓并同意,故即使存在智闽公司需配合装修进度的情形,也不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智闽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配合装修进度导致施工延误。智闽公司既无任何证据证明零课公司雇请的装修队进度迟缓影响其消防改造工程,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向零课公司提出过协调其他班组施工进度的请求。一审认定零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并因此影响智闽公司工程进度是错误的。零课公司支付第一笔进度款是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进场施工前。然如前述,智闽公司迟迟无法完成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使设计备案检查通过,工程迟迟未达到进场施工条件,故零课公司未提前付款具备正当性。智闽公司自知是其自身的设计问题、经验问题、人员问题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自始至终未,乃至到本案立案前,智闽公司都未向零课公司主张过支付工程款,更未主张过工期需要因此顺延,可证明工程延误与工程款支付无关。根据合同约定,现场消防改造全部完成后零课公司才需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然零课公司于工程设计备案检查合格后不久即于2018年6月21日提前、超额支付了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在此情形下工程仍被智闽公司拖延六个月以上才完工,更进一步证明工程延误与工程款支付无关。一审认定“智闽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零课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智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零课公司同意智闽公司继续施工,未向智闽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是以自己的行为默许工期顺延”,无视《合同法》的规定,无视合同的约定,是错误的。

智闽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零课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履行自己义务,而智闽公司依约将工程完工后并交付零课公司使用至今,现零课公司尚欠9万元工程款,零课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工程逾期完工完全是由零课公司及装修方的原因造成的,智闽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相反智闽公司自始至终依约及时完成约定义务。智闽公司两次为零课公司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第一次由于零课公司自身原因,其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的营业执照中行业及行业代码:教育(82教育)要办理消防的住所应为教育类用地才能办理,因此与其所承租的商业用地性质的住所不一致导致消防设计备案不合格,直到2018年5月7日零课公司才告知智闽公司其营业执照中行业及行业代码已经变更为:教育(8293文化艺术培训),此时才通知智闽公司可去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嗣后,在零课公司变更了行业及行业代码后,才以商业用地使用性质在2020年6月5日通过消防设计备案手续,以此足以充分证明系由于零课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行业及行业代码的原因导致前次消防设计备案不合格。而变更行业及行业代码等手续,使智闽公司的消防设计文件通过备案检查的义务在于零课公司,而零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才完成变更手续,期间拖延的工期应由零课公司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其次,工程系因配合装修进度导致工程延期,直到2018年12月24日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系由于零课公司及装修方各种原因导致,期间拖延的工期应由零课公司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合同明确约定智闽公司应配合装修进度,同步进行施工。由于消防工程施工特殊性,消防工程的工期的长短是由业主方及时提供材料办理手续及装修方的相互配合共同决定的,而不能仅仅通过合同约定的工期就归责于智闽公司,而直到2018年12月24日业主方及装修方才完成施工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该工程逾期完工是由零课公司及装修方的原因造成的,智闽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最后,零课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由此所造成结果也应由零课公司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工程付款方法及第十一条约定了零课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若未能按期付款,致使智闽公司不能如期进行施工,由零课公司负责。直到2017年10月6日零课公司才通知智闽公司进场施工,由于零课公司的自身拖延,距离约定完成的日期只剩下24天,但智闽公司在零课公司通知进场后便及时开展工作,并于2017年10月30日已经完成主体施工,剩下的工程需要等装修方吊顶及油漆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零课公司与智闽公司对于工程在实际履行情况过程中就工期顺延已经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智闽公司提供的与零课公司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2日上午10:03至2018年5月7日上午11:02中显示由于零课公司自身原因,其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的营业执照中行业及行业代码:教育(82教育)要办理消防的住所应为教育类用地才能办理,因此与其所承租的商业用地性质的住所不一致导致消防设计备案不合格,直到2018年5月7日零课公司才告知智闽公司其营业执照中行业及行业代码已经变更为:教育(8293文化艺术培训),此时才通知智闽公司可去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故在2020年6月5日才办理完成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其后由于零课公司及装修方各种原因,直到2018年12月24日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引途公司答辩称,对零课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

智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零课公司立即向智闽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引途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的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3、零课公司、引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智闽公司当庭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零课公司、引途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零课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智闽公司向零课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090,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按每日5000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智闽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零课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智闽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智闽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与零课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编号为ZXAZ20170831《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智闽公司承包施工零课公司址于泉州市丰泽区××路××栋××楼的消防改造工程,施工范围包括:1.配合装修对零课公司承租区域进行消防设施改造;2.配合装修对室内消火栓系统改造安装并调试;3.配合装修队防排烟系统改造安装并调试;4.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开业许可证等,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消防出图章、包消防验收等消防施工过程所有费用(不含税),合同总价为24万元承接施工(不含税)。工程需达到消防验收及开业前检查合格标准。合同约定施工期限,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各项工作,并经零课公司确认,同时,智闽公司应配合零课公司的装修进度,同步进行施工。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到本合同约定项目目标的,则智闽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七个自然日内,零课公司应承担每日2000元的逾期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七个自然日低于十五个自然日的,智闽公司应承担自11月1日起至实际逾期之日每日5000元的逾期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十五个自然日的,则智闽公司根本违约,零课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智闽公司全额返还已收资金且无需支付未支付金额。零课公司责任包括负责协调智闽公司同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解决非智闽公司责任存在的问题,保证智闽公司正常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给智闽公司。工程款的付款方法:1.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进场前,零课公司应支付95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整改、图纸设计、报审、材料等费用;2.现场消防改造全部完成,智闽公司提交《消防改造完成确认书》给零课公司确认后,零课公司支付50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改造费用;3.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零课公司应在15日内付清尾款,即支付尾款95000元。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工程进度若因零课公司未能按期付款,致使智闽公司不能如期进行施工,由零课公司负责。零课公司及智闽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在合同落款处签章确认。前述合同签订后,零课公司于2017年9月5日、2018年6月21日分别向智闽公司支付50000元、100000元。2017年10月18日,零课公司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行业及行业代码为教育(82教育)。2017年11月22日,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零课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泉公消设查字[2017]第0011号),通知书载明零课公司装修工程所在住所主体建筑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原使用功能为商业用房,现使用功能为教育培训咨询,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备案检查,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消防设计文件不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明确具体培训对象;现设计使用功能与主体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2018年5月4日,零课公司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行业及行业代码变更为教育(8293文化艺术培训)。2018年6月5日,案涉工程办结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并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消防验收,于2019年1月2日完成备案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中载明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为商业。另查,引途公司系零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52%,认缴出资额26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67年6月22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智闽公司是否要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二、零课公司应否向智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三、智闽公司主张引途公司对讼争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有无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智闽公司两次为零课公司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2017年11月22日备案检查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到案涉工程所在的主体建筑原使用功能为商业用地,现使用功能为教育培训咨询,列明的问题包括未明确具体培训对象、现设计使用功能与主体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等,嗣后,在零课公司变更了行业及行业代码后符合商业用地消防验收标准,方才以商业用地使用性质通过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能印证智闽公司的主张,而变更企业行业及行业代码等手续,使智闽公司的消防设计文件通过备案检查的义务在于零课公司,零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才完成变更手续,期间拖延的工期应由零课公司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其次,《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包括配合装修进行消防改造工程,合同虽明确工期为2017年11月1日前,但同时又强调智闽公司应配合装修进度,同步进行施工,包括2018年6月5日,智闽公司第二次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通过备案检查后,工程仍未完成并进行验收备案,由于消防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不能排除零课公司雇请的装修队进度迟缓,影响智闽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进度,零课公司认为智闽公司不存在因配合装修队耽误工期的问题,过于武断,不予采信,智闽公司诉称案涉工程因配合装修进度导致工期延误,客观合理,予以采信;再次,《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进场前,零课公司即应支付95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改造、图纸设计、报审、材料等费用,然零课公司仅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零课公司辩称未足额支付的原因在于智闽公司未取得相关审批无法进场施工,零课公司该辩解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正如其所述,智闽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通过相关审批,但其后智闽公司已然入场施工,其于2018年6月21日方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智闽公司认为零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影响其相关消防工程进度,应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承担不利后果,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最后,根据《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约定,智闽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零课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智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零课公司同意智闽公司继续施工,未向智闽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是以自己的行为默许工期顺延。因此,案涉工程逾期完工不能归责于智闽公司一方,零课公司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二,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智闽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且不存在违约事由,零课公司理应向智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2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零课公司应于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在15日内付清工程尾款95,000元,现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消防备案审批,零课公司应于2019年1月17日前付清尾款,但截至本案辩论终结前,零课公司仅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智闽公司请求支付尚欠工程款9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智闽公司另请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但利息损失应自零课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1月18日起算。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引途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为2067年6月22日前,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零课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程度,故智闽公司主张引途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智闽公司主张已依约完成工程项目,请求零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同时,零课公司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智闽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智闽公司另主张引途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零课公司主张智闽公司逾期完工,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系不可归咎于智闽公司原因所致,零课公司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零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智闽公司工程款9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智闽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零课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050元,由智闽公司负担100元(多预交部分退回),由零课公司负担1,95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案反诉受理费11,762元,由零课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零课公司与智闽公司、引途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智闽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约定,智闽公司应于2017年11月1日前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开业许可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零课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报验所需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名称许可证等。智闽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智闽公司虽主张是因零课公司拖延通知进场时间及零课公司装修原因造成的,但未能对此举证,故智闽公司应承担逾期报备责任。2017年11月25日,消防部门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载明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存在主要问题,包括消防设计文件不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明确具体培训对象;现设计使用功能与主体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因此,可以归责于智闽公司问题的是《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其他两项问题不能归责于智闽公司。之后,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之间的微信往来体现智闽公司要求零课公司进行名称变更,零课公司后于2018年5月4日变更行业及行业代码。2018年6月5日,工程才办结消防备案检查,并于2019年1月2日完成备案审批。因此,消防备案检查与备案审批是否通过,很大原因在于零课公司的行业及行业代码。综上,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在工程消防备案、审批上,均负有责任。另,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进场前零课公司应支付95,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整改、图纸设计、报审、材料等费用,但零课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支付50,000元和2018年6月21日支付100,000元,未按约付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进度若因零课公司未能按期付款,致使智闽公司不能如期进行施工,由零课公司负责。零课公司以合同第五条约定,反诉要求智闽公司按每日5,000元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但如前所述,2017年11月25日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原因,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均负有责任。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过错,本院酌定智闽公司应支付零课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5,000元。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零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存在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5,000元;

四、驳回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2元,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2元,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050元,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1,762元,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2元,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950元。对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本院与一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海清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孙 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金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