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引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2572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滨城马可波罗豪园B3栋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9LR8XP。

法定代表人:苏伟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锡龙,男。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泉州海峡体育中心商业中心C栋S-C101/S-C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BUBY17。

法定代表人:洪荣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引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西路18-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JG72XH。

法定代表人:洪荣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闽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课公司)、厦门市引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途公司)以及反诉原告零课公司与反诉被告智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智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苏锡龙、被告(反诉原告)零课公司、被告引途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闽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一、判令零课公司立即向智闽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引途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的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三、判令零课公司、引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智闽公司当庭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零课公司、引途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零课公司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泉州海峡体育中心商业中心C栋S-C201的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智闽公司,并与智闽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编号:×××31)》,合同约定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总工程款为24万元。工程完工并经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零课公司尚欠智闽公司90000元工程款。此后智闽公司多次向零课公司催讨上述工程款,但零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未支付。零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引途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2%。截至起诉之日,引途公司作为零课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引途公司对零课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零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严重逾期,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本诉智闽公司作为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未付金额,甚至要返还零课公司已付资金。

引途公司辩称,引途公司是零课公司的股东,零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引途公司作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应驳回智闽公司对引途公司的起诉。

零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一、判令智闽公司向零课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090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按每日5000元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智闽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零课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智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零课公司与智闽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零课公司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泉州海峡体育中心商业中心C栋S-C201、面积约1800平方米(以施工图纸面积为准)的消防改造工程交由智闽公司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施工范围、工程承包形式、质量标准、施工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第五条(施工期限)的约定,智闽公司应在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各项工作;如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目标的,智闽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七个自然日低于十五个自然日的,应承担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逾期之日每日5000元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存在未能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与其他装修班组人员多次冲突、吵架等违约行为,且施工过程多次更换施工人员,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18年12月24日才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零课公司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迟迟无法开业,每月又需支出大额的场地租金等,经济损失巨大。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智闽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且超期严重,依照合同约定,智闽公司非但无权向零课公司主张未付金额,反而应向零课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智闽公司辩称,一、零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由于智闽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完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相反智闽公司依约及时完成约定的义务,该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由零课公司及装修方的原因造成的,智闽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众所周知,消防工程的工期的长短是由业主方及时提供材料办理手续及装修方的相互配合共同决定的,而不能仅仅通过合同约定的工期就归责于智闽公司。二、退一万步讲,假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为智闽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逾期完工,需要支付违约金,但零课公司逾期天数计算错误,且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依法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合同标的仅为24万元,所欠工程款仅为90000元,现零课公司主张2090500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编号:×××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消防监督结果公开网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泉公消设查字[2017]第001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智闽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与零课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编号为×××31《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智闽公司承包施工零课公司址于泉州市丰泽区××路××栋××楼的消防改造工程,施工范围包括:1.配合装修对零课公司承租区域进行消防设施改造;2.配合装修对室内消火栓系统改造安装并调试;3.配合装修队防排烟系统改造安装并调试;4.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开业许可证等,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消防出图章、包消防验收等消防施工过程所有费用(不含税),合同总价为24万元承接施工(不含税)。工程需达到消防验收及开业前检查合格标准。合同约定施工期限,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各项工作,并经零课公司确认,同时,智闽公司应配合零课公司的装修进度,同步进行施工。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到本合同约定项目目标的,则智闽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七个自然日内,零课公司应承担每日2000元的逾期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七个自然日低于十五个自然日的,智闽公司应承担自11月1日起至实际逾期之日每日5000元的逾期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十五个自然日的,则智闽公司根本违约,零课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智闽公司全额返还已收资金且无需支付未支付金额。零课公司责任包括负责协调智闽公司同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解决非智闽公司责任存在的问题,保证智闽公司正常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给智闽公司。工程款的付款方法:1.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进场前,零课公司应支付95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整改、图纸设计、报审、材料等费用;2.现场消防改造全部完成,智闽公司提交《消防改造完成确认书》给零课公司确认后,零课公司支付50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改造费用;3.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零课公司应在15日内付清尾款,即支付尾款95000元。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工程进度若因零课公司未能按期付款,致使智闽公司不能如期进行施工,由零课公司负责。零课公司及智闽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在合同落款处签章确认。

前述合同签订后,零课公司于2017年9月5日、2018年6月21日分别向智闽公司支付50000元、100000元。2017年10月18日,零课公司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行业及行业代码为教育(82教育)。2017年11月22日,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零课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泉公消设查字[2017]第0011号),通知书载明零课公司装修工程所在住所主体建筑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原使用功能为商业用房,现使用功能为教育培训咨询,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备案检查,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消防设计文件不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明确具体培训对象;现设计使用功能与主体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2018年5月4日,零课公司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行业及行业代码变更为教育(8293文化艺术培训)。2018年6月5日,案涉工程办结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并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消防验收,于2019年1月2日完成备案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中载明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为商业。

另查,引途公司系零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52%,认缴出资额26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67年6月22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智闽公司是否要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二、零课公司应否向智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三、智闽公司主张引途公司对讼争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有无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智闽公司认为,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在于零课公司一方,理由如下:一、由于零课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原有的行业代码是教育(82教育)要办理消防的住所应为教育类用地,但其承租的住所是商业类用地,不符合办理消防的条件,后其将行业代码变更为教育(8293文化艺术培训),才符合按住所为商业类用地办理的消防;二、由于零课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若未能按期付款,智闽公司未能如期进行施工,应由零课公司承担后果;三、由于零课公司及其所聘请的装修方原因,因装修方直至2018年12月底才装修完工,至此才具备消防验收的条件,智闽公司才履行消防备案的合同义务;四、零课公司于2017年10月6日才通知智闽公司进场开工,严重拖延了工期。鉴于上述理由,零课公司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于法无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零课公司、引途公司认为,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在于智闽公司一方,理由如下:一、由于智闽公司所承担的案涉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导致工程的设计备案无法通过,根据智闽公司提交的不合格通知书的内容即可印证,其中并没有提到用地性质的问题,并非零课公司原因;二、消防部门同意按2018年6月5日的消防设计方案施工,但智闽公司仍然未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以致工期拖延;三、智闽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其签订合同时应预料到配合施工可能存在的工期问题,然智闽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履行合同,就不存在其主张的因配合其他施工而耽误工期的问题;四、零课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的,且智闽公司并未提出过任何逾期付款的问题,故零课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成为逾期完工的原因。鉴于上述理由,零课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智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智闽公司两次为零课公司办理二次消防报审及报验手续,2017年11月22日备案检查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到案涉工程所在的主体建筑原使用功能为商业用地,现使用功能为教育培训咨询,列明的问题包括未明确具体培训对象、现设计使用功能与主体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等,嗣后,在零课公司变更了行业及行业代码后符合商业用地消防验收标准,方才以商业用地使用性质通过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能印证智闽公司的主张,而变更企业行业及行业代码等手续,使智闽公司的消防设计文件通过备案检查的义务在于零课公司,零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才完成变更手续,期间拖延的工期应由零课公司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其次,《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包括配合装修进行消防改造工程,合同虽明确工期为2017年11月1日前,但同时又强调智闽公司应配合装修进度,同步进行施工,包括2018年6月5日,智闽公司第二次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通过备案检查后,工程仍未完成并进行验收备案,由于消防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不能排除零课公司雇请的装修队进度迟缓,影响智闽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进度,零课公司认为智闽公司不存在因配合装修队耽误工期的问题,过于武断,不予采信,智闽公司诉称案涉工程因配合装修进度导致工期延误,客观合理,予以采信;再次,《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智闽公司进场前,零课公司即应支付95000元,作为消防工程改造、图纸设计、报审、材料等费用,然零课公司仅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零课公司辩称未足额支付的原因在于智闽公司未取得相关审批无法进场施工,零课公司该辩解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正如其所述,智闽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通过相关审批,但其后智闽公司已然入场施工,其于2018年6月21日方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智闽公司认为零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影响其相关消防工程进度,应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承担不利后果,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最后,根据《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约定,智闽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零课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智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零课公司同意智闽公司继续施工,未向智闽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是以自己的行为默许工期顺延。因此,案涉工程逾期完工不能归责于智闽公司一方,零课公司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智闽公司认为,其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因零课公司一方原因所致,智闽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零课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零课公司、引途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因智闽公司一方违约导致工期严重拖延,根据合同约定,零课公司无需支付未付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智闽公司与零课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整改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智闽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且不存在违约事由,零课公司理应向智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2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零课公司应于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在15日内付清工程尾款95000元,现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消防备案审批,零课公司应于2019年1月17日前付清尾款,但截至本案辩论终结前,零课公司仅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智闽公司请求支付尚欠工程款9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智闽公司另请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但利息损失应自零课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1月18日起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智闽公司认为,引途公司作为零课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2%,引途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零课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零课公司、引途公司认为,零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引途公司是零课公司的股东,并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应驳回智闽公司对引途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引途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为2067年6月22日前,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零课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程度,故智闽公司主张引途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智闽公司主张已依约完成工程项目,请求零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同时,零课公司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智闽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智闽公司另主张引途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零课公司主张智闽公司逾期完工,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系不可归咎于智闽公司原因所致,零课公司反诉请求智闽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50元,由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多预交部分退回),由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案反诉受理费11762元,由泉州市零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静婉

审判员  梁超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释义引用统计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