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财保31号
申请人: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滨城马可波罗豪园B3栋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9LR8XP。
法定代表人:苏伟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1780849E。
法定代表人:吕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251.44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合作社,账号:9070415050010000001188)的银行存款490251.4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71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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