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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辖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行创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兰花路**div>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分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所购货物用于***市沙岗集团冷轧项目,且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开发区,综上,本案应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作为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兰花路**,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