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343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06号六层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9899037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晋01民终81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的银行存款358906.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