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某有限公司、信阳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
关于某有限公司与信阳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521民初51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信阳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以3600879.35元为限采取了保全冻结措施;通过在罗山县某事项办理对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措施
冻结信阳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共计455662.88元,分别为:
1、冻结信阳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1040.06元;(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62926.95元;(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3924.39元;(4)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8804.10元;(5)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43338.79元;(6)浦发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8555.09元;(7)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4066.53元;(8)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5981.46元;(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6821.72元;(10)中信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03.79元。以上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
2、冻结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以上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
3、查封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不动产单元号:XXX、建筑面积:135.90平方米】房产一套;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4、查封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不动产单元号:XXX、建筑面积:125.21平方米】房产一套;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5、查封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不动产单元号:XXX、建筑面积:127.75平方米】房产一套;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6、查封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不动产单元号:XXX、建筑面积:122.04平方米】房产一套;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7、查封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不动产单元号:XXX、建筑面积:129.23平方米】房产一套;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民初513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事项可执行部分已实施完毕,故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