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豫1381执恢1016号 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34801.00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邓州市人民法院 账号:62284009771********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57377572686020**** 本院地址:邓州市南二环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