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738号
原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东鼎盛大道南二七绿地中心三区2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3160389U。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谋,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公司常务副总裁,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禄,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中山东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8573669U。
法定代表人:张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2元,由原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