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8182号
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京喜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家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京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被告天宝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中兴京喜公司与天宝家园公司均提交了《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合同》,合同上所载内容有所不同,其中中兴京喜公司提交的合同中条款基本为空白,且没有填写签订日期,不符合常理,而天宝家园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更为完整且填写了签字日期,结合中兴京喜公司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自认双方是在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与天宝家园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日期相吻合,再结合其他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天宝家园公司提交的合同为双方签订的最终版合同。中兴京喜公司与天宝家园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中兴京喜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天宝家园公司完成了施工,双方就工程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的审定金额为110955.55元。中兴京喜公司虽称其在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是被迫的,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认定该审定金额110955.55元系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了工程价款后,中兴京喜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情况说明,自愿赔偿天宝家园公司25000元用于日后天宝家园公司的维修工作,该赔偿应自工程价款中扣减。中兴京喜公司虽主张其是被迫出具的该情况说明,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另经查明,天宝家园公司已向中兴京喜公司支付40000元,中兴京喜公司虽称该40000元是支付的工程款利息,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天宝家园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40000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经核算,现天宝家园公司尚欠中兴京喜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为45955.55元(110955.55元-25000元-4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在防水质量方面,免费保修二年。对5%的价款天宝家园公司应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向中兴京喜公司支付。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尚未届满,中兴京喜公司要求天宝家园公司支付5%的价款5547.78元(110955.55元×5%)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再行主张。经核算,在本案中本院确认天宝家园公司应向中兴京喜公司支付工程款40407.77元(110955.55元--25000元-40000元-5547.78元)。中兴京喜公司超出该数额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兴京喜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但需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因此,该日期后,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依照处理。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自2020年12月17日起算利息,以40407.77元为基数计算。中兴京喜公司超出该范围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中兴京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考虑到天宝家园公司在中兴京喜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后亦未能及时足额向中兴京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以及支持的上述利息并不足以弥补中兴京喜公司的资金损失,故本院根据上述约定确定天宝家园公司向中兴京喜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中兴京喜公司超出该数额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就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中兴京喜公司提交了《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合同》,该合同上并未填写签订日期,且多个条款为空白,但合同尾页盖有双方印章且有相关人员签字。该合同载明:中兴京喜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天宝家园公司为发包方(甲方),约定:工程地点:天宝家园;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部位及工程量:所有空调台,按实际数量算;单方造价:严重损坏390元/个,较严重280元/个,窗户与楼边300元/个;合同价款:115330元;委托王子玉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可按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质保金5%,保质金2年;工完付50%,5月31付45%,2年后付;总防水面积约按实际数量为准,具体面积待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实际丈量为准。 天宝家园公司称中兴京喜公司提交的上述合同并非双方最终版合同,最终版合同天宝家园公司已给中兴京喜公司,但由于天宝家园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该合同收回。天宝家园公司认为该合同中很多内容都是空白的,第六条付款时间明显是中兴京喜公司自己手填,与最终版合同不一致。为证明己方主张,中兴京喜公司提交了其持有的《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合同》,该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中兴京喜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天宝家园公司为发包方(甲方),约定:工程地点:天宝家园;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部位及工程量:所有空调台,按实际数量算;施工期限: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6日;单方造价:严重损坏390元/个,较严重280元/个,窗户与楼边300元/个;合同价款:115330元;委托李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委托王子玉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可按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质保金5%,保质金2年;总防水面积约按实际数量为准,具体面积待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实际丈量为准;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具体为:审证完毕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2020年5月31日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5%,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在防水质量方面,免费保修二年;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合同上盖有双方印章和骑缝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中兴京喜公司对天宝家园公司提交的合同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内容,中兴京喜公司称其提交的合同才是最终的合同,合同上很多空白,双方没有作出约定。中兴京喜公司还称天宝家园公司提交的合同可能是其后补的,中兴京喜公司手中没有该份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兴京喜公司进行了施工。2019年11月6日,中兴京喜公司与天宝家园公司签订《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天宝家园空调台竣工单》、《天宝家园空调台破损严重部位维修竣工单》、《天宝家园窗户部位维修竣工单》,其中《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列有楼号、维修位置、数量等内容,验收结果为“维修位置、数量准确,工程验收合格”;《天宝家园空调台竣工单》、《天宝家园空调台破损严重部位维修竣工单》和《天宝家园窗户部位维修竣工单》上均列有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数量、预算价格等内容。 天宝家园公司提交了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情况说明,欲证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工程价格为110955.55元,中兴京喜公司认可该价格;因中兴京喜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在2020年12月16日双方确认在110955.55元基础上中兴京喜公司赔偿天宝家园公司损失25000元。结算审核报告是由北京安必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必盛公司)和北京正衡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其上载明:“我们接受天宝家园公司委托,对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结算进行审核,该项目由天宝家园公司组织建设,中兴京喜公司负责施工。项目结算资料由天宝家园公司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客观、公正地对其发表审核意见,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结算的价格参考。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竣工资料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该项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天宝家园小区,实施内容为空调台维修,该项目施工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6日。审核结果:1.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送审金额115330元,审定金额110955.55元,审减4374.45元,主要审减原因为维修单价高于市场平均价,予以核减。2.该项目审计费为2500元。”2019年11月21日,中兴京喜公司与天宝家园公司以及安必盛公司签订《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该表列明项目名称为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工程,送审金额为115330元,核减金额为4374.45元,审定金额为110955.55元。天宝家园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中兴京喜公司在施工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安必盛公司在审核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2019年11月28日,中兴京喜公司向天宝家园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0955.55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16日,中兴京喜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9年10月15日天宝家园公司与中兴京喜公司签订天宝家园空调台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115330元,经安必盛公司审定金额为110955.55元。现因乙方施工结果未能通过甲方施工要求且给甲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赔偿甲方25000元用于日后甲方的维修工作。”该情况说明上盖有中兴京喜公司印章,经办人处有王子玉的签字。 中兴京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王子玉当时是被迫在审核定案表及情况说明上盖章签字,因为多次向天宝家园公司催要款项,与其交涉不通畅,在天宝家园公司施压之下才签字盖章。 关于已付款情况,中兴京喜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天宝家园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过工程款。而天宝家园公司则称其已向中兴京喜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为证明己方主张,天宝家园公司提交了王子玉领取支票的签字单据、银行回单。签字单据、银行回单显示,中兴京喜公司的王子玉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和12月25日自天宝家园公司处领取了金额为10000元、30000元的支票。中兴京喜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中兴京喜公司称其收到过天宝家园公司支付的40000元,但这是支付的涉案工程款的利息,不是工程款,不同意在工程款中扣减。 经询,中兴京喜公司坚持在本案中主张全部工程款。
一、北京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07.77元; 二、北京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407.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四、驳回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已交纳);由北京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