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85民初3243号
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奔放、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重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同时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收取原告保证金80000元,因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的原因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的被告依法应将该款予以退还;关于该款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作为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总公司承担,即该款应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1659.78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元,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玄
书记员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