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082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市超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1号**电脑城2楼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超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0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超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
800元,现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市超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 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