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2732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翔天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5层6-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旭德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一区8号楼3层3-301B。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翔天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中旭德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佟 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