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

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龙森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521执保10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龙森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四川龙森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部、工行四川省泸州龙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分别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森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44-0001、工行四川省泸州龙南支行账号23×××82存款640000元,冻结时间为12个月(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盛棱
书记员  李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