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5执1136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达通路**附**。

法定代表人:来亚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秋艳,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9507399F,珠海市湾仔南联一街东1号206房。

法定代表人何华昌。

关于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以(2018)黔0525执保51号保全裁定对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16400410525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0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菲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史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