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2843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李    浩    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