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2843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李 浩 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