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44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5号。
负责人: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慕新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