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44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5号。 负责人: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慕新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