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44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5号。
负责人:脱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农民。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退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2315元。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