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26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的医疗费、预估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支付,共计146657.02元。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
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自动缴纳履行案款149057.02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136元,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