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甘1002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代理营业款220000元;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负担,退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2375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有甘MD1××**号“吉利牌”汽车、甘MD1××**号“北京牌”汽车各一辆本案均已查封,因未查找到上述车辆具体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236元,本案已扣划执行用于交纳执行费。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履行案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就下余执行款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2年6月21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丹